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分析_重复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

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分析_重复

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分析_重复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出借人具有主体资格。民间借贷的主体是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他们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生产经营性借贷行为当属有效的民间借贷之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2、双方有借贷的合意,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是否有利息取决于当事人约定。

  3.民间借贷合同在性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才生效。《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拟制了五种“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情形:(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图片由ATLpro团队余佳奇律师拍摄

  4.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发放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民间借贷利率

  司法保护上限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将原来民间借贷的年利率24%-36%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两线三区”,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只有符合司法解释划定利率上限的民间借贷利息才会受到保护。只有符合司法解释划定利率上限的民间借贷利息才会受到保护。“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标准问题,28条第2款第(1)项明确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图片由ATLpro团队程丛文律师拍摄

  三、民间借贷审判实务问答

  1.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答: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可能一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不应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限计算的范围之内。相反,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已经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条文中的“其他费用”之内,不应再支持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对此,我们倾向于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此条为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避免出现“变相高利贷”。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从实践的情况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当事人同时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实质上与利率无异,分开约定是为了规避利率上限,一次司法解释才将这类费用的保护标准限定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以内。

  其次,律师费用、诉讼费等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费用,不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截然不同,所以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

  最后,诉讼费用不是必然由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审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

  图片由ATLpro团队程丛文律师拍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有条件保护借贷双方将利息计入本金的约定,在合同未予约定的情形下,能否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

  答:不能。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原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该条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只算利息。

  当然,上述处理方式是在当事人没有作出相关约定的条件下。如果当事人约定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则当事人的约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有效。该条具体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一方面,当事人约定的原始利息,仅能在不超过原始本金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以内;另一方面,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于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交流学习

  3、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这种单位内部向职工集资的方式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充分表明,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此种融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具体融资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当进行两层审查。

  第一,应审查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还应审查是否存在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若不存在上述两条条文中的情形,则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

  图片由ATLpro团队潘祎律师拍摄

  4、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失;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题中,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图片由ATLpro团队潘祎律师拍摄

  5、在许多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出借人为了保证所出借款项得以偿还,约定还款时以一定的物进行偿还;而到还款时,由于这些物的价格上涨,导致按照约定所偿还的物折算为金钱数额,其年利率已经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

  答:对于借款合同来说,提供合同约定款项时出借人的义务,依约偿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则是贷款人的义务。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以物抵债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当事人以物抵债的方式代替原债务履行的现象比较常见。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以物抵债的,可以推知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以物抵债的合意,其合意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外,依“合同自由”的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约定以物抵债的,是为了债务的履行作出的新的安排,承认以物抵债的诺成性,更有利于债务得到清偿,但是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上限:“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于当事人之间在实践中约定的以一定的物来偿还相应的借款,实质上是以物的价值来代替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本金和本金及利息,故在偿还借款时,该物的价值不应超过本金与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之和。因此,当事人约定以物偿还债务的,如果偿还借款时所折算的金钱数额,其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对于出借人对超出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ND

  余佳奇律师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员

  武汉、上海、黄冈、柳州、中卫、兰州、宝鸡、钦州、淄博、包头、九江、鹰潭、枣庄及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电子邮箱:

  杨浩律师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华中科技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湖北省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武汉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调解员

  从业经历丰富,办理了大量经济合同、民事纠纷、损害赔偿、房地产纠纷、公司事务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往期回顾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相关介绍

  如何处理建设单位以政府审计为由延迟支付工程款

  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认定及救济

  八月新规专题介绍2021年法院诉讼费、仲裁费缴纳标准民法典司法解释·序: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民法典司法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三: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四: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刑法修正案看点①|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新规刑法修正案(十一)看点②|关于新增及修改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看点③|关于法条修改《重伤、轻伤、轻微伤》认定标准一览表

  

  

  

  

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分析_重复

上一篇:浦发银行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转载自互联网,该文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建议,也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请读者仅作参考。

相关推荐

推荐内容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源于互联网,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转载文章版权属于原作者所有,若有权属异议及违法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删稿,管理员邮箱:y569#qq.com(#改@)
右2广告
最新资讯
右3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