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付之诉中,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在合同未约定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判付利息。
但,近期央行连续发布重磅文件,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以之作为贷款基础利率,及在LPR基础上计算房贷利率等。也就是说,由央行定期发布贷款基准利率将可能被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取代。
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司法判决似不宜再将利息计算标准表述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云云。
那么,法院裁判时又该如何确定利息计算标准呢?可否按照LPR来确定?
其实,最高院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上限修订为年利率24%,即是考虑到将来利率市场化后央行可能不再发布贷款基准利率,故确定一个具体利率标准。亦即,最高院系将原贷款基准利率的参照确定为年利率6%。实践中亦有大量判决不再将利息标准表述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而是直接表述为年利率6%。
结合LPR计算相对复杂且非固定,不宜作为司法裁判利息的参照标准。故在利率市场化及央行不再公布基准利率情况下,小编认为可直接以年利率6%作为参照标准为妥。
延伸阅读: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8月17日,央行发布“2019第15号公告”称,决定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LPR报价行目前包括18家银行,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各报价行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并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8月25日,央行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其中,个人首套住房房贷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的LPR,二套住房房贷利率则不得低于LPR+60BP;同时,每笔贷款具体的加点数值由贷款银行按照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综合贷款风险状况,在发放贷款时与借款人协商约定。这意味着,在一个多月的过渡期后,市场新增的个人住房贷款,其利率的定价基准将不再是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目前为4.9%),而是更为市场化的5年期以上LPR品种。LPR利率机制改革,是央行近期推出的利率市场化措施,据8月20日公布的首期LPR数据,5年期以上LPR为4.85%,较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4.9%低5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