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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明:市面上能够交易的抵押车严格来说叫:“债权转让”的车或叫“质押车”,“抵押车”只是通俗的叫法!
1、银行车贷拒不还,法院强行扣押车辆促和解。
2014年12月,李某向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购买车辆,双方约定每月按期分批还款,如有未按时还款等违约情形,银行有权视未还本息全部到期,要求李某全额偿还,双方就抵押贷款合同办理了公证。
然而在2015年4月以后,李某就拒绝还款。银行多次上门催要,李某以种种理由推脱。某银行于2015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支付全部未还本息。县法院当即作出扣押车辆的决定,向李某送达扣押车辆裁定书。李某这才认识到法律不是儿戏,违反法律必须受到应有的制裁。
车辆被扣押后,李某积极主动找到银行,说明自己难处,请求银行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筹钱来将逾期贷款还完。执行法官考虑到李某的实际情况,来做申请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先还4万元,余款分期偿还。李某站在车子的旁边,露出满脸的欢喜,分别与银行的工作人员、执行法官握手言谢。
作者:sfeditor7来源:新浪司法日期:2016年01月25日
2、汽车被“盗”,原是车贷逾期的缘故。
近日,煤山派出所接到报警——辖区内韩女士的别克轿车停在路上,被人开走了。值班民警立即前往东风岕村进行现场勘查,周边群众反映,韩女士的车子刚停下不久,一辆红色轿车便跟了上来,之后两辆车都不见了。
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发现红色轿车是长兴某担保公司的,根据车辆信息,民警联系到了该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确认韩女士的别克汽车是他们公司开走的。原来韩女士的车子车贷逾期5天未还,担保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将其车开走,不属于盗窃。真相水落石出,煤山派出所民警立即通知韩女士,告知其这一经济纠纷需要自行协商解决。
作者:刘庆臻来源:长兴新闻网日期:2016年02月14日
3、合肥一男子声称办车贷骗走66万,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
2014年4月,做生意的张晓光急需办理大额贷款,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王雷。王雷与张晓光交往中,一直使用“孙小强”的名字。王雷要求张晓光在瑶海区一车店购买一辆价值130万的奥迪车,用于抵押办理300万的贷款。随后,张晓光委托王雷帮自己办理购车、贷款事宜。
王雷预订了一辆奥迪低配车型,价格约71.6万,并要求销售员将车尾标识4.5排量改成5.0排量。随后,王雷对张晓光谎称车价为116.8万。为了能顺利申请到贷款,王雷伪造价款为130万元的汽车销售发票,进而在银行申请了贷款65万元。不久,王雷要求张晓光先偿付其垫付的车款以及相关费用66万,才帮其办理大额贷款。在骗得张晓光的信任后,王雷又将奥迪车以74万元价格质押给方林,并把66万据为己有。随后,奥迪车又被方林变卖过户给他人,导致张晓光车没了,还背上了银行贷款。
去年8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对王雷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王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66万元,构成诈骗罪。王雷曾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继续实施犯罪,且在侦查阶段撒谎,可从重处罚。最后,除退还非法所得外,法院判处王雷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30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赵黎郭娟娟来源:中安在线日期:2016年02月15日
4、购车人不及时还车贷,保证人负连带偿还责任。
2月1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张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法院指定的还款日为止),下余购车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李某乙、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甲、李某乙、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该合同的合法效力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给张某甲,张某甲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现张某甲支付了首期付款元后仅支付7个月的购车款元,下余款项不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截止2015年4月10日,张某甲拖欠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价款元,不足全部车款的1/5,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张某甲支付剩余购车款不予以支持。该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依然有效,张某甲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按日0.67‰计算,没有超过《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予以支持;张某甲欠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某甲拖欠款项应及时偿还,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李某乙、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张某甲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新浪司法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期:2016年2月17日
5、朔州一女子:逾期还车贷,爱车被扣杳无音讯。
在汽车产业飞速发展的今天,贷款买车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为之服务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也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的热门方向。眼见汽车金融公司越开越多,车贷门槛也越来越低,但随之而来的贷后纠纷也越来越多,强行非法扣车、暴力扣车的事件也屡屡发生。2015年8月,朔州应县的康女士就是在当地汽车销售公司的推荐下,贷款购置了一款凯美瑞,可是让她想不到的是,因为逾期还款,爱车竟在自己毫不知情之下,被私自扣走,至今去向不明。
据了解,我国2004年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注明贷款方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贷款担保情况,而各大银行相关的贷款细则上则进一步明确,申请汽车贷款,除了以所购车辆作抵押,还应有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一旦贷款出现问题,担保公司就会出面扣车。一般来说,逾期还款3月以上,担保公司就会依据车辆装置的GPS定位系统,找到车辆,并强行扣车。贷款者若想取回车辆,除缴纳全款外,多数还被逼缴纳不菲的扣车费。而扣车后,因车主尚在贷款期间,并没有完全产权,扣车的问题就似乎成了两个车主之间的纠纷。
但是,从法律角度讲,虽然购车人未按时归还车贷有错,但担保公司无权扣押车辆,担保公司应立即将车辆归还车主,并赔偿部分损失费用。“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卖给康云,车辆也交付给康云,该车辆的所有权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即转移给康云,其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如果催讨人采取不正当、不适当的手段,如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强行扣押债务人的车辆,或者其他的财产,都属于违法行为。”律师侯进表示,太原汇瑞公司作为康云按揭购车的担保公司,其只能是在代康云向融资租赁公司付清所欠款项后,再向其行使追偿权,而不能擅自将其车辆扣留。
作者:张海鹰来源:三晋都市报日期: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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