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十答:网络借贷仲裁裁决书如何才能被法院执行?(含法务人员八步操作指南)

2018年6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进行了回复。而本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印发

十问十答:网络借贷仲裁裁决书如何才能被法院执行?(含法务人员八步操作指南)

十问十答:网络借贷仲裁裁决书如何才能被法院执行?(含法务人员八步操作指南)

  2018年6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进行了回复。而本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印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上述批复并无直接关系,但是相同的都是对于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相关内容给予了答复,对于P2P网贷机构和网络小贷法务人员,意义重大,尤其是因为本通知是面向广东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所以在这个地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需要关注。在研读该通知后,王艺律师认为,该通知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P2P网贷机构”)成功将网络仲裁裁决推向司法执行环节,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通知分别从仲裁裁决管辖有效性、被执行人的程序性权利、执行管辖法院的准确确定、被执行人死亡、出借人资质(参照非法放贷最新通知的时间和放贷数量的元素进行了干预)、对于法定利率超出的不予执行等等,进行了回应。应该说,广东省高院为执行这类网络借贷的仲裁裁决书,将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更多是从保障借款人(被执行人)的维度,做出了利益平衡。我们结合通知内容,编辑了十问十答:

  一、问:本次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答:四个目的,第一,规范广东省法院办理网络借贷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第二,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第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问:仲裁裁决生效之后,如果拿去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会审查什么?在仲裁裁决形成之前,出借人和平台应该注意什么?答:通知规范的不仅仅是P2P网络借贷,还包括了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网络借贷,都属于本通知的范畴。法院审查的内容有至少四个方面,后面几个问题,主要也是围绕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展开,值得重视和记忆。1、出借人和申请人资质(见通知第二条第2款、第7款,以及第七条);2、放贷对象和目的(见通知第二条第5、6款;第六条);3、综合实际利率(见通知第九条);4、仲裁是否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见通知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实践中,需要注意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于综合实际利率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性。例如对于相关实际产生的费用部分,是否应计算到综合实际利率,存在不同的观点。而出借人资质这块,后面也会提到,可能会对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进行判断。如果不是P2P网络借贷、也不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借贷,那么从这个通知来看,是不属于审查范围的。例如信托公司线上放贷等等。但是也不排除法院会扩大这个范围去审查,需要关注实践中的情况。三、问:如果到广东地区的法院申请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申请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答:至少七个材料:1.申请执行书;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3.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4.仲裁协议书或者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5.能有效送达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信息;6.已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裁决书的证据材料;7.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或担保合同等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在5日内补充提交。当事人逾期不能交齐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其中对于第4项材料,仲裁协议书或者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实践中需要注意三个风险,一个是线上管辖条款无效的情况;一个是借款人提出异议,认为线下管辖权调整条款的字迹并非其草拟;一个是线上签署不规范,未生效。对于第5项材料,能有效送达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信息;实践中,很多借款人是无法联系的,所以这个是否会构成无法受理的风险。原则上如果仲裁庭已经开庭,应该是可以送达完成的。四、问: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的案件中,对于确定执行管辖地法院方面,哪些地点可能会被驳回或者不予受理?答:通知第三、四、五条,集中回应了这个问题。一个是从申请人角度来约束,一个是从被申请人来确定合适的管辖权。对于申请人来说,实践中可能存在逃避管辖规定故意制造财产所在地连接点的情况,这个适合,所谓故意制造财产所在地连接点,需要法院具有一定识别的方法。当事人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可能是和部分地区法院不受理和P2P网贷机构的执行案件有关。另外就是需要注意被申请人的公民,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向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户籍地法院不会管辖。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此外,还需要注意,如果被申请人的公民因迁居等原因被注销户口,也不能向原户籍地法院申请执行。五、问: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的案件中,对于出借人或者申请人资质,需要注意什么?答:需要准备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或担保合同等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此外,需要注意同一申请执行人在2年内,在同一中级法院区域,以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网络仲裁裁决案件超过10件的,须提交申请人、出借人具备从事相关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受让债权等相关业务资质的证明材料。这一条关于2年和10件两个数字,很自然的就让我们联想到近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可见,为了防止非法放贷出借人通过民事案件继续执行裁决书,法院在执行环节,通过这两个数字,在进行限制,也是九民会议纪要关注“穿透式监管思维”的体现。不过这里需要注意,通知里面提到的是同一中级法院区域,并未提到全国范围内。

  六、问: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的案件中,对于借款人(放贷对象)的审查,需要注意什么?答:需要注意提前准备好能有效送达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信息;已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裁决书的证据材料;

  从通知的三、四、五、六,可以注意到,被申请人(借款人)如果在裁决做出之前死亡(很多时候不知道),无法申请执行,可能涉及需要重新向被申请人继承人申请仲裁的可能。此外,还需要关注被申请人有无经常居住地,原户籍地是否被注销等情况。七、问:在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方面,有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案件执行的受理?如何防范?答:通知这次特别提到需要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网络借贷合同存在通过格式条款免除网贷平台和出借人责任,加重借款人责任,排除借款人主要程序性权利情形,仲裁机构未进行审查的;

  2.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告知其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答辩权利的;

  3.未给当事人提供合理期限即缺席作出裁决的;

  4.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向当事人有效送达裁决书的。一方面被申请人(借款人)可以主张未保障其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主动发现未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主张权利,且会影响到裁决的公正性,那么也存在法院不予支持、采取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况。八、问:如果P2P网贷机构线上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关联合同存在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情况,法院是否会继续执行该裁决书?答:按照通知第九条,法院在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过程中,发现出借人以先行扣除利息、收取“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为由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仲裁裁决未进行审查,被执行人、案外人也未申请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按照裁决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处理。意思就是说,法院可以不执行该裁决书。这也是司法在回应目前现金贷高利率的一种干预。这里提到的“法定利率红线”,是否是指实际利率,还是名义利率,王艺律师认为,倾向于前者。但是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朱和庆、周川、李梦龙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刊登在《人民法院报》2019.11.28)中,提到一个例子,“例如,非法放贷行为人在单次非法放贷活动中实际出借本金1000万元,借期1年,同时与借款人约定,除按照年利率24%还本付息外,还需要支付180万元的管理费。根据《意见》规定,在计算该次非法放贷行为的实际年利率时,应当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将240万元约定利息和180万元管理费一并计入,计得该次非法放贷行为的实际年利率为42%。从这个例子来看,似乎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未来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对于利率的计算是否会保持一致,需要进一步关注实务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九、问:法院在执行这类仲裁裁决时,可能存在发现网络借贷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如何处理?答:按照通知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案件,发现网络借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执行申请,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这一条和九民会议纪要中刑民交叉的条款是一致的,也符合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但是也要注意九民会议纪要精神中,对于民事法院不要以刑事案件,随意不受理案件,影响经营环境对于经营者的信心。例如,因为是P2P作为当事人,所以对赌纠纷不受理,租赁纠纷仍然应该受理。十、问:如果我是一家P2P网贷机构的法务或者是网络小贷公司的法务,我该如何应对未来仲裁裁决书无法执行的风险?答:八个步骤如下:1、提前确定合适的仲裁机构。确定未来可以受理的仲裁机构。先确定线上借款合同的管辖条款的约定是否适合未来申请仲裁;实践中,不同地区的仲裁机构的受理要求不同,不排除存在不受理P2P网贷机构、网络小贷的仲裁机构。2、确保线上管辖条款有效。如果第一是可以的话,那么需要确保线上借款合同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确保不存在格式条款让借款人放弃程序性权利等条款;这就要求线上的协议管辖约定仲裁机构的条款,必须符合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以及需要关注是否网络借贷合同存在通过格式条款免除网贷平台和出借人责任,加重借款人责任,排除借款人主要程序性权利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出借人在同一中级法院区域的借款纠纷执行数量,需要注意可能触碰刑事红线,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会主动干预。从出借人(第三方债权收购方)作为裁决书执行的申请人,需要关注其案件数量进而确定后续可能需要提交的材料;需要确保整个案件的申请人在2年内,在同一中级法院区域,以不特定多数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网络仲裁裁决案件超过10件的,需要提交“申请人、出借人具备从事相关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受让债权等相关业务资质的证明材料”,4、法定利率情况超出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从法定利率来看,需要关注是否存在被执行法院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从而认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风险。为此,法务或者申请人在申请仲裁之前,就要做好这块的审查工作,关注“出借人或者平台是否以先行扣除利息、收取“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为由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5、仲裁裁决程序应合法,避免无法顺利执行。如果管辖条款有效,可以继续向对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申请仲裁期间,需要确保整个仲裁程序的合法性,避免未来被执行人以未保障其基本程序权利为由,执行案件被中止执行。6、执行管辖法院的准确确定,避免被驳回。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角度,需要关注借款人的情况。例如,借款人是否可以继续联系,是否存在死亡的情况,是否存在经常居住地的情况,是否原户籍被注销的情况,从而确定准确的被申请人、以及执行裁决书的管辖法院,避免采取故意制造财产所在地连接点的方式确定被执行人的管辖法院。实践中还要关注通知第十三条,即可能考虑到执行案件数量、分布、标的金额、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相关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7、准备申请执行的材料,一共七项。8、需要关注案件本身是否存在刑事风险,导致先刑后民,无法进入执行程序。

  (以上观点仅代表本人个人意见,不代表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意见,也不代表对外正式的法律意见,仅供学习用途参考。)

  王艺高级合伙人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数据合规、互联网金融、区块链、金融科技、投融资等。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大数据研究院常年法律顾问。熟悉欧盟GDPR等境外数据法规则;参与并完成了2018年度国务院参事室重点调研课题《新兴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题研究》、2019年度全国人大财经委重大课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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