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A和B是夫妻,丈夫A的朋友C因为生意周转,向A借了20万元,A与C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C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A碍于面子不愿意与C对簿公堂,妻子B遂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C还款,C辩称借款协议的相对人是丈夫A而不是妻子B,所以B无权起诉。
C的抗辩是否成立?妻子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对方?
【分歧】
一、有观点认为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C出借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欠钱不还,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夫妻任一方均可向债务人主张偿还共同债权。
二、有观点认为既然是夫妻共同债权,那么夫妻两人应是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应当要以夫妻两人为共同原告参与诉。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条上的出借人是丈夫A,丈夫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基于三个理由:
一、符合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2条和第74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防止虚假诉讼。
比如在本案中,实际出借人为A,但起诉主体却是妻子B,如果不将实际出借人追加到诉讼中来,法院就很难认定借贷事实相关情况。并且,夫妻双方对案件权利有着平等权益,如果任意一方都能够单独起诉,可能存在一方将债权权益隐匿,导致损害另一方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三、非特殊情况下,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夫妻财产虽然共同共有,但是夫妻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夫妻人格相互独立。除非案件存在丈夫死亡、行动不能或者怠于行使债权损害夫妻权益等特殊情形,否则妻子单独起诉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
因此,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一般处理方式为:向妻子释明理由,由妻子主动向法院申请追加丈夫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或者,通知丈夫参加诉讼。
【总结】
①非特殊情形下,夫妻另一方单独作为债权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往往难以被法院支持,建议夫妻作为共同原告,共同参与诉讼。
②在夫妻一方死亡、行动不能或者怠于行使债权损害夫妻权益等特殊情形下,夫妻另一方单独起诉主张债权,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也符合民诉法的程序规定;但是建议应有充分证据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