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811: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合税稽保冻〔2021〕5101号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82P)
鉴于你(单位)(地址:合肥市***路1号***2#楼***室)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并经催告后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合肥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冻结你(单位)在兴业银行合肥***支行******929的存款(大写)壹仟万(¥10,000,000)元。请于2021年10月8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帐户的帐号:兴业银行合肥***支行******929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9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合税稽保冻〔2021〕5102号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82P)
鉴于你(单位)(地址:合肥市***路1号***2#楼***室)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并经催告后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合肥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冻结你(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877的存款(大写)伍佰万(¥5,000,000)元。请于2021年10月8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帐户的帐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877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9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合税稽保冻〔2021〕5103号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82P)
鉴于你(单位)(地址:合肥市***路1号***2#楼***室)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并经催告后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合肥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冻结你(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786的存款(大写)伍佰万(¥5,000,000)元。请于2021年10月8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帐户的帐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786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9月17日
注:以上为税云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