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是你想借,想借就能借!网贷新规来了,你的钱包将这样受影响!

有人一定还记得年初闹得纷纷扬扬的“e租宝”事件,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什么,你已经没印象了?来来来,小编帮你回顾一下:2014年7月,“e租宝”平台正式上线,以开展“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业务”为幌子,许诺9%至14.6%的年化收益率,销售所谓的理财产

借钱不是你想借,想借就能借!网贷新规来了,你的钱包将这样受影响!

借钱不是你想借,想借就能借!网贷新规来了,你的钱包将这样受影响!

  有人一定还记得年初闹得纷纷扬扬的“e租宝”事件,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

  什么,

  你已经没印象了?

  来来来,小编帮你回顾一下:

  2014年7月,“e租宝”平台正式上线,以开展“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业务”为幌子,许诺9%至14.6%的年化收益率,销售所谓的理财产品。

  公安机关发现,“e租宝”平台虚构融资项目、在全国利用大量空壳企业和线下公司,采用持续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并用于自用和肆意挥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同时公安机关发现,有转移资金、销毁证据、高管潜逃的迹象。2016年1月,北京检察机关对涉案的21人批准逮捕。

  没错,这只是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冰山一角。

  

  

  

  2007年,我国出现了第一家P2P平台,随着网络技术和经济环境的变化,2013年P2P呈现迅猛发展的趋势,到了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对于这样的发展趋势,业内人用“疯狂”来形容。

  然而,2016年上半年,相关部门对网贷机构进行了摸底排查,却发现了不少问题。概况起来主要包括这样三点:

  第一,网贷平台跑路失联,你借出去的钱找不回来了;

  第二,坏账逾期,借出去的钱对方还不了;

  第三,提现困难,你的钱在它的“池子”里,但他就不给你提现。

  长期以来,P2P行业监管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监管真空为不少网贷机构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不过,最近这项新规的出台,或将引起P2P行业的重新洗牌。

  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4日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

  记者看到,《办法》共有八章47条,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明确以负面清单、事中事后为主的监管制度,划出了“十三条”禁止行为,同时对借款人和出借人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在监管分工上实行协同监管。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对借款上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葫芦里都卖的什么药?

  焦点1网贷平台定位

  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设资金池

  《办法》重申,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焦点2平台备案管理

  平台需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对网贷业务的监管,此次《办法》在监管上做出了较多创新。与此前业内猜测的牌照管理不同,《办法》实行了备案管理,要求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除了办理备案登记,还有权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此外,平台还需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

  焦点3列出负面清单

  划13条“红线”不得打包资产债权转让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版本的《办法》共划出了13条网贷平台禁止红线,比原有的征求意见稿有所增加,且要求更细致。

  记者看到,除了禁止自融、虚假标、归集资金、提供担保、开展众筹等,《办法》还明确禁止平台开展线下业务和线下推介,要求平台不能将融资项目的期限拆分,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产品募资,不得代销银行、券商、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不得向场外配资、投资股票期货等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此外,还要求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焦点4借款人限额管理

  单个平台借款不得超20万企业不得超100万

  此次《办法》最受关注的一条是“限额管理”。《办法》指出,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办法》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表示,在调研过程中,多数大额的资产是通过完全线下模式开展的,包括客户资料收集和贷款管理手段。从国内国际的实践看,从互联网这个技术手段的本质看,从P2P的定位看,必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他表示,对于20万、100万、500万这三个额度,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发展再进一步进行观察和探索。

  网贷监管为我们的资金安全都规定了啥?

  《办法》对行业影响最大的是设定了借款金额的上限,对此,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小额分散是普惠金融的客观要求,设置借款上限客观上利于防范大额标的带来的信贷风险,对于投资人无疑起到保护作用。”

  此外,《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能够有银行来存管,可以较好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也有利于P2P平台回归撮合业务的本源。银行资金存管成为解决用户资金安全的关键性措施,但这一要求无疑为行业设立了更高的隐性门槛。

  专家表示,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旨在让P2P平台去满足小额、分散的,实体经济层面的融资需求,避免投资者资金流向高风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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